3、与本案有关的拘留证或者逮捕证,起诉书或一审判决书。
(1)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或逮捕时,必须出示拘留证或由检察机关签发的逮捕证。
(2)拘留或者逮捕后,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之内与被拘留或者逮捕人的家属或单位取得联系,应当把拘留或者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住所通知被拘留或者逮捕人的家属,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除外。
(3)拘留或逮捕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都必须在24小时以内对被拘留或逮捕人进行讯问,并且讯问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4)在被拘留或逮捕期间,公安机关可以进行搜查。在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实行搜查之前,必须出示搜查证。
(5)公安机关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文件,应当开列一份正式的清单,交物品和文件的被扣押人。
1、如果被拘留或者逮捕了,有权知道拘留或者逮捕的理由。
4、如果想让家属立即为自己聘请律师,要告诉公安机关。
5、在讯问与调查的过程中,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
6、如果公安机关人员或者其他人侵犯权利,比如,非法拘留、刑讯逼供或者非法搜查,可以对他们进行控告。
7、有权在签署之前,核查、修改、纠正以及承认所有的笔录。
8、本人以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在审判之前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9、在被羁押之后至上诉之前的任何时候,有权会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