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决书认定:虽交警支队未能证实两车是否发生刮擦,但从当时的事故场景分析,可以认定胡启明电动自行车翻车与吴俊东驾三轮摩托车疏忽大意超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去年11月23日,金华市汤溪镇寺平村村民吴俊东驾驶三轮摩托车驶至婺城区瀛洲村路段时,超车过了胡启明夫妇的电动自行车。吴俊东说,自己一直以30-40码的速度开车,超车前按了喇叭、打了转向灯,超车大概十几米后因上坡减速换挡,这时对向一辆黑色轿车驶过,与此同时,吴俊东听到后面有人倒地喊叫,回头一看,发现胡启明夫妇倒在地上。吴俊东折回头去准备送二人到医院,但胡启明没有同意。胡启明夫妇被救护车送到医院后,吴俊东父亲又去为他们垫付了1000元医疗费。
胡启明认为是吴俊东的摩托车刮碰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坐在后座的妻子被刮倒后,自己随后也翻车,指认吴俊东为肇事者。而吴俊东则表示,自己只是超车,并没有碰到电动自行车。
金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物证鉴定称:“未见三轮摩托车与电动车明显相对应的碰撞擦划等痕迹。”金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书称:“对两车是否碰撞和刮擦无法证实,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事故成因,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今年6月3日,金华市婺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吴俊东因未尽安全驾驶责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费用共69602.4元。吴俊东不服并上诉,金华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书认定:吴俊东驾驶三轮摩托车超越胡启明电动自行车的过程中,其车速较快。因吴俊东超车前未注意到对向黑色轿车快速驶过。证明吴俊东未尽到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从证人戴锡和的证言看,胡启明的电动车是在吴俊东的三轮摩托车超车过程中左右晃动了两下后侧翻的。虽交警支队未能证实两车是否发生了碰撞或刮擦,但从当时的事故场景分析,并根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司法原则,可以认定胡启明电动自行车翻车与吴俊东驾三轮摩托车疏忽大意超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