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午,海珠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宣判。杨xx被法警押送到庭后,一直低头闭目听判。记者留意到,他紧握着双手,时而抿嘴,时而不停地搓着拇指,显得非常紧张。
法院判决认为,杨xx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以及他人财产损失,并在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杨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未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不当,依法予以增加认定。另鉴于杨xx及其家属已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并对他人的财产损失作出了赔偿,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但是,法院同时考虑,杨xx在明知我国严厉打击酒驾以及醉驾入刑的情况下,仍然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在肇事逃逸40余小时后才投案自首,致使公安机关未能及时对其体内酒精含量作出准确鉴定,亦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故虽然杨xx具有上述从宽处罚情节,但不足以对其减轻处罚,并在量刑时应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从严掌握。
辩护人请求对杨xx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但建议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缓刑的量刑意见过轻。而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7年的量刑建议合理。最终,海珠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对杨xx判处有期徒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