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贵港市覃塘区黄练镇的龚老板和梁老板向覃塘区林业局申请砍伐其共同承包黄练镇大黄村的山林。2011年2月,覃塘区林业局根据其申请派出技术人员在被告人黄某的带领下进行伐区调查设计,覃塘区林业局于2010年3月8日核发两张林木采伐许可证给龚老板,批准其采伐黄练镇大黄村2林班17小班等四个小班的林木,采伐期限自2010年3月8日至2010年8月30日,蓄积量2610立方米;同时确定伐区管理机构是涉案乡镇林业站,监督砍伐人员是被告人黄某及其同事黄小梅(化名)。
龚老板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于2010年4月初组织工人进场砍伐。被告人黄某作为监督砍伐人员,在龚老板组织工人进场砍伐之前和进场砍伐时,没有到采伐现场指明砍伐界限,在采伐过程中,也没有认真到采伐多线程履行伐区监督职责,致使龚老板超出采伐许可证范围滥伐了黄练镇大黄村2林班17小林班等2个小林班之外的林木0.9公顷,蓄积量84立方米,出材量69立方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身为乡镇林业站站长,作为伐区监督机构负责人和具体负责监督砍伐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没有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没有认真对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砍伐范围进行现场监督,致使被滥伐林木蓄积量84立方米,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玩忽职守罪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主动认罪,并鉴于被告人一贯工作努力,积极肯干,业务精通,为辖区的林业事业,特别是2009年至2011年林业制度改革,作出了重大贡献;并鉴于其所在单位人员少,管辖林区面积大,当年正值林改任务重的时候,工作比较繁忙,导致监督龚老板砍伐林木不到位,其犯罪有一定的客观原因。此外,其在接到群众报告山林承办人龚老板滥伐林木后也及时联系龚老板,制止龚老板的违法行为,龚老板明知道林业行政部门批给其的采伐许可证范围,对其聘请的工人超范围滥伐,应负主要责任。鉴于被告人认真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符合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社会稳定,是否有利于瓦解犯罪,化解矛盾,是否有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是否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要注意充分说明从宽或从严的理由,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注重教育群众,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确保良好的法律效果。综上所述,法院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