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通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当天上午召开宣判大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宣判后,罪犯李某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据惠州中院一审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原系惠州市诚通运输有限公司889路公交专线司机。2009年6月23日下午4时30分许,李某因不满公司安排其在休假时加班,气愤之下,其无视公司发车规定,独自将刚下完客的粤L36217车驶离火车站广场,沿889路运营路线急速行驶,先后造成28辆机动车受损,4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9人轻微伤,受损车辆价值共计人民币561607元人民币。
案件审理期间,广东省精神卫生研究所对李某的精神状况进行检查后作出司法鉴定,认定李某曾有头颅外伤史和言行反常等表现,案发当时诊断精神障碍的依据不足。因此,法院认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因不满公司安排加班和交班司机晚点交班,竟不顾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公私财物安全,驾驶公交车在多个路段一路疾驶,连续制造多起碰撞车辆和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行为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和广大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不服,以量刑过重等为由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维持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