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在本案中,由于当事人是怀孕的妇女,又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因此是应当适用缓刑的。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根据珍稀程度分为国家一级、二级、地方重点以及“三有”动物(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网捕贩卖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将受到没收实物、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网捕贩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将构成刑事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编提醒各位,常见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如穿山甲、蟒蛇、黑熊、梅花鹿等,不仅猎捕、杀害会构成犯罪,收购、运输、出售均有可能触犯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