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文某从2015年6月份开始擅自在宾阳县古辣镇某村路口附近非法收购野生动物。2015年9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文某在上述地点非法收购疑似虎纹蛙等野生动物时被宾阳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收缴疑似虎纹蛙110只、蛇14条等野生动物。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查获的疑似虎纹蛙110只均为虎纹蛙,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规定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宾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文某身体患病、家庭困难”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然而身体患病、家庭困难并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理由,庭审中,被告人文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该院予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为严肃国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该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温馨提示:宾阳县因气候温润,特别适合两栖动物的生长,虎纹蛙在当地的田间地头也较为常见,然而虎纹蛙却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虎纹蛙100只以上,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虎纹蛙200只以上,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原标题:宾阳一男子为牟利非法收购虎纹蛙获刑五年)
引用法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