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还查明,2013年2月至4月,盖某、闫某先后从万安有限公司购得巴西胸腩连体牛肉一宗、从康悦公司购得巴西胸腩连体牛肉一宗,非法运输至汕头后,将其中31吨巴西胸腩连体牛肉卖给孙某。
孙某又将这批牛肉卖至快乐蜂(安徽)食品有限公司,销售金额1137878.08元。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快乐蜂食品有限公司将自孙某处购买的巴西牛肉加工后销售,销售金额110余万元。
快乐蜂集团官网显示,该集团是菲律宾最大的上市餐饮连锁集团,进入中国后,2004年收购了永和大王,2008年收购了北京宏状元连锁粥店,2010年收购了广西三品王牛肉粉连锁店等。
根据盖某、闫某的供述,两人购买到巴西胸腩连体牛肉后,部分卖给了孙某。孙某说他的客户知道国家禁止进口巴西牛肉,所以不要巴西包装,盖某遂联系北京御香苑食品有限公司的杨某,通过该公司将上述牛肉全部更换成御香苑公司的包装,并由该公司出具检验检疫证明及发票,之后孙某将上述牛肉销售至安徽快乐蜂公司,该公司将货款直接汇至御香苑公司,御香苑公司收取费用后将余款汇给了盖某。
案发后,快乐蜂公司副总裁俞某也被抓。他供述,他从2010年开始负责采购工作,2013年4月,孙某说有一柜巴西胸腩连体牛肉要卖,其要求必须提供发票和检验检疫证明,孙某表示可以更换包装并提供发票和相关资质,其看到相关资质后同意购买,购买的该批次牛肉已经被销售到永和大王总部。
快乐蜂食品公司员工潘某、祝某也证实,2013年4月份,公司购买了一批牛肉,牛肉的包装都是北京御香苑食品有限公司的,牛肉的资质手续是货到后一周俞某才交给潘某的,货款通过网银汇款至北京御香苑食品有限公司。
御香苑公司库管冯某作证称,该公司的杨某安排其填写一张一批牛腩的外协货的出库单,所谓外协货是指,货物本身不是由北京御香苑食品有限公司采购、销售的,仅为该公司更换包装的货物。
御香苑公司出纳张某作证称,2013年4月22日,杨某交给其一张牛腩的出库单和一张开票信息,让其开具受票方为快乐蜂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一共开具了11张发票,后快乐蜂公司向御香苑公司转账付款,杨某安排张某留下加工费后将余款汇至闫某家属的账户。
快乐蜂公司牛腩入库单、记账凭证、生产领料序时表,北京御香苑食品有限公司相关资质文件、向御香苑公司付款回单、御香苑银行交易记录,闫某家属的银行交易记录,御香苑公司给快乐蜂公司出具的发票等书证,均与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相互印证。
法院还查明,2013年2月至4月,盖某、闫某先后从万安有限公司购得巴西胸腩连体牛肉一宗、从康悦公司购得巴西胸腩连体牛肉一宗,非法运输至汕头后,将其中31吨巴西胸腩连体牛肉卖给孙某。
孙某又将这批牛肉卖至快乐蜂(安徽)食品有限公司,销售金额1137878.08元。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快乐蜂食品有限公司将自孙某处购买的巴西牛肉加工后销售,销售金额110余万元。
快乐蜂集团官网显示,该集团是菲律宾最大的上市餐饮连锁集团,进入中国后,2004年收购了永和大王,2008年收购了北京宏状元连锁粥店,2010年收购了广西三品王牛肉粉连锁店等。
根据盖某、闫某的供述,两人购买到巴西胸腩连体牛肉后,部分卖给了孙某。孙某说他的客户知道国家禁止进口巴西牛肉,所以不要巴西包装,盖某遂联系北京御香苑食品有限公司的杨某,通过该公司将上述牛肉全部更换成御香苑公司的包装,并由该公司出具检验检疫证明及发票,之后孙某将上述牛肉销售至安徽快乐蜂公司,该公司将货款直接汇至御香苑公司,御香苑公司收取费用后将余款汇给了盖某。
案发后,快乐蜂公司副总裁俞某也被抓。他供述,他从2010年开始负责采购工作,2013年4月,孙某说有一柜巴西胸腩连体牛肉要卖,其要求必须提供发票和检验检疫证明,孙某表示可以更换包装并提供发票和相关资质,其看到相关资质后同意购买,购买的该批次牛肉已经被销售到永和大王总部。
快乐蜂食品公司员工潘某、祝某也证实,2013年4月份,公司购买了一批牛肉,牛肉的包装都是北京御香苑食品有限公司的,牛肉的资质手续是货到后一周俞某才交给潘某的,货款通过网银汇款至北京御香苑食品有限公司。
御香苑公司库管冯某作证称,该公司的杨某安排其填写一张一批牛腩的外协货的出库单,所谓外协货是指,货物本身不是由北京御香苑食品有限公司采购、销售的,仅为该公司更换包装的货物。
御香苑公司出纳张某作证称,2013年4月22日,杨某交给其一张牛腩的出库单和一张开票信息,让其开具受票方为快乐蜂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一共开具了11张发票,后快乐蜂公司向御香苑公司转账付款,杨某安排张某留下加工费后将余款汇至闫某家属的账户。
快乐蜂公司牛腩入库单、记账凭证、生产领料序时表,北京御香苑食品有限公司相关资质文件、向御香苑公司付款回单、御香苑银行交易记录,闫某家属的银行交易记录,御香苑公司给快乐蜂公司出具的发票等书证,均与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相互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