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所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就必须具备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从犯罪人的行为要件来看,由于被告的违法行为,造成受害人当场死亡的犯罪结果。所以在犯罪的客观要件上看,行为人有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接着这种违规行为又造成了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种违规的行为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客观原因,两者之间具有因果联系。本案被告人贺辉驾车逃离现场,并于次日在株洲市荷塘区一修理店更换了肇事车辆的前保险杠。经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塘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贺辉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这是事故责任认定书,所以犯罪人具备交通犯罪的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这就本罪的犯罪事实。
另外,从犯罪的主观上看,贺辉驾驶湘cx1738的士车由湘潭市岳塘区芙蓉广场沿吉安路往二桥方向行驶,至吉安路加气站地段,车辆底部左侧及中部碾压在躺在路中的无名男子身上,造成该男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贺辉驾车逃离现场,并于次日在株洲市荷塘区一修理店更换了肇事车辆的前保险杠。犯罪人在发生犯罪后有一系列的逃避处罚行为,虽然第二天主动向司法机关自首,但是犯罪行为已经造成,而且又是犯罪的一半主体,符合交通肇事的主观要件,所以被告最终完全成立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当然基于被告的自动投案,以及积极努力向被害人赔偿民事损失,所以最后法院给予轻判,缓刑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