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没有完结的“诽谤案”。因散发检举村支书的材料,河南省沁阳市山王庄镇的8名农民被公诉并判诽谤罪。在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再次认定诽谤罪成立,其中6人又被不同程度加刑。被告再次上诉,二审法院再次裁定发回重审。随着省委督察组的介入,事情发生突变。公诉机关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诉,8人被“取保候审”,并被要求在没有“赔偿决定书”的情况下接受国家赔偿。但6名村民至今表示,不明不白的赔偿不会收。
河南省沁阳市山王庄镇盆窑村村民郑可元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和同村另外7个村民居然会因为自制并散发揭露村支书的材料被逮捕。他也没有想到,他的6个同伴会戴着手铐被押上全市的公捕大会。他更没想到,他们会被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诽谤罪”提起公诉并获刑。
2009年8月,因身体原因取保候审在家的郑可元面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连续发问:“写个反映村支书的材料在村里传撒就算诽谤?”“反映村支书吴小宝个人事情为什么检察院要提起公诉?”
2009年9月,在沁阳市看守所关押的7个村民,先后办理了取保候审。随后,提起公诉的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起诉,沁阳市公安局以“受害人撤回告诉”为由,下发撤销案件决定书。
但在这7个被关押村民看来,“自己不能无缘无故被关押这么长时间,应该明确宣布这是一起错案,并给予相应赔偿”。他们中最长的被关押了500多天,最短的也被关押了200多天。
从2009年10月起,曾被羁押的几名被告陆续接到领取“国家赔偿”的通知,但两位已经领取“国家赔偿”的被告人发现,除了赔偿金,他们并没有拿到相应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对此,被关押了200多天的村民张中芳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既然是国家赔偿,就应该有相应的手续,不明不白的钱我不能收。”
传撒材料揭发村支书
沁阳市山王庄镇盆窑村地处晋豫两省交界,晋煤外运主要通道之一的太(太原)洛(洛阳)公路途经这里。在该村附近原设有一处正规收费站,但经常过往此处的运煤车司机发现,绕道盆窑村和张老湾村就可以躲过收费站,节省一笔不小的开支。
2002年10月至2004年7月,盆窑村和相邻的张老湾村在道路上设卡对过往运煤车辆进行收费。
报道刊发后不久,盆窑村私设的路卡被有关部门取缔。盆窑村部分村民认为,既然设卡收费是村委会行为,那么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归村集体所有并列入村务公开范畴。
2004年年底,盆窑村委会在村大街上张榜公布了设卡收费的收入——共计68万元。但一些参与和见证设卡收费的村民认为远不止这么多。一时间,有多个版本的设卡收费总收入在村内流传。
2005年2月27日,曾参与设卡收费的盆窑村村民韩留根找到该村化解矛盾小组成员郑可元,向其反映“村里设卡收费财务混乱,某村支部委员将设卡收费款私自纳入腰包,群众意见很大”。郑可元听后非常气愤,同样对村财务状况不满的郑可元认为,村支书吴小宝问题很大,已不适合继续担任盆窑村的村支书。
按规定,2008年春盆窑村将进行换届选举。一心想阻止吴小宝连任的郑可元酝酿了一个出人意料的办法。
郑可元制作了“盆窑村老百姓反腐败斗争专集”(以下简称“专集”)的揭发材料。这份材料共4页,揭发内容是盆窑村设卡收费账目不清。郑可元在“专集”中写道:盆窑村村委在大街张榜公布总收入68万元,这个数字是真的吗?不是;每个村民都有一双明亮的眼睛,谁都看出68万元是个假数字,是村贼吴小宝骗人的鬼把戏。钱都到哪里去了?不翼而飞了不成?“专集”的落款为“盆窑村星火组”。
2月18日,郑可元到距盆窑村3里的西万镇一家打印店将“专集”打印了150份交给同样对村财务状况不满的村民王正禹、张小传、赵有福和韩留根。2月21日晚,4人将“专集”在村内球场、大街、医疗室门口等处张贴传撒。
150份“专集”传撒在村内后,从表面上看,村民的反应并没有达到郑可元4人想象的效果,却引起更多对村务工作及吴小宝个人不满的村民继续揭发吴小宝。
3月20日,盆窑村村民赵满仓拿着一张名为“村贼吴霸天的罪行”(以下简称“罪行”)的材料找到郑可元,让其过目并将材料打印。郑可元看后认为,“罪行”中列举的反映吴小宝情况的23条中,有3条尚待商榷,并表示不愿意去打印。
第二天,村民王正禹拿着赵满仓前一天拿着的“罪行”材料找到郑可元,并交给了郑可元75元让其打印。郑可元起初表示不愿去,但最终还是被王正禹说服。
24日晚7时许,王正禹和韩留根从郑可元家中取走了用绿色纸张打印的500份“罪行”传单。当晚,王正禹和韩留根找到盆窑村村民赵庆国,一起将500份绿色纸张打印的“罪行”传单撒在了盆窑村东沟。29日凌晨,王正禹、赵庆国和赵满仓又将剩下的用红色纸张打印的“罪行”传单撒在了盆窑村西沟。
“揭发吴小宝”的材料两次传撒后,参与撰写和传撒的8人就等待着材料能起到阻止吴小宝连任的效果,但等来的却是一场牢狱之灾。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08)沁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书显示,2008年4月3日赵有福因“涉嫌诬告陷害”为由被警方拘留。依照同样的原由,当年4月,沁阳警方陆续拘留郑可元、王正禹、张小传、赵满仓、赵庆国、韩留根和张中芳。其中,郑可元“因患有高血压病Ⅲ期、脑梗塞、高血压性心脏病和Ⅱ型糖尿病”被取保候审。
5月10日,除被取保候审的郑可元外,其余7人家属收均到了沁阳市公安局下发的逮捕通知书。记者拿到的一份给韩留根家属的沁公山王庄捕字【2008】0112号逮捕通知书的内容为:“韩留根因涉嫌诽谤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8年5月10日17时由我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沁阳市看守所。”落款日期为“二零零八年五月十日”。
以“诽谤罪”为名被押上公捕大会
韩留根的妻子卫前进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本以为没什么大事,顶多是带走问问话,关两天就会放回来,可没想到事情会弄到这么大。”从4月19日韩留根投案,卫前进再次见到丈夫是在一个多月后在沁阳市体育中心举行的公捕大会上。
据卫前进等盆窑村村民称,在5月29日的公捕大会上,临近中午时分,除因身体原因被取保候审的郑可元和年事已高的王正禹外,赵满仓、赵有福、张中方、张小传、赵庆国和韩留根6人双手背带手铐被带上公捕台,大会主持人称上述6人的罪名是“诽谤罪”。对这一事实,记者从山王庄镇主管信访的党委副书记敬建设等处得到了证实。
据中国青年报记者查证,5月29日沁阳市在市体育中心举行过公捕大会,2008年5月30日,焦作市公安网资讯中心也对公捕大会进行过报道。
“一看到留根被押到台上,我的心就猛地一酸,即便是犯点小错也还不至于到这么严重的程度吧。”卫前进说。
令卫前进没想到的是,使她感到惊慌无助的事情才刚刚开始。
2008年8月,取保候审在家的郑可元收到沁阳市人民法院下发的(2008)沁刑字第 230号传票。传唤其于2008年8月25日8时30分到沁阳市人民法院开庭,案由为“诽谤”。本案不是由吴小宝提起的自诉,而是由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
记者查阅了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沁检刑诉【2008】133号)的副本,发现起诉书最后一部分为:“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满仓、王正禹、郑可元、赵有福、张中芳、张小传、赵庆国、韩留根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诽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检察院:韩志宏,代理检查员:张道旗。”落款日期为“二00八年七月三十日”。
张中芳的辩护人、河南金侨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庆利在庭审现场对检察院提起公诉表示质疑。他认为,“若被告人果真有罪,在没有严重侵害社会秩序或国家利益的情节下,本案所谓的被害人应当自诉。而公安机关按照公诉案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程序违法。”
但沁阳法院并没有采纳郭庆利的意见。2008年10月22日对赵满仓等8人作出了如下判决:赵满仓等8人诽谤罪罪名成立。其中赵满仓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郑可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王正禹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赵有福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张小传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张中芳、赵庆国和韩留根皆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又获加刑
赵满仓等8人不服一审判决,在判决书下发后,于2008年10月28日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2009年1月14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作出了“撤销判决,发回重新审理”的裁定。
4月2日,8名被告人家属守候在法庭门口,期待着上诉之后的重审,能减轻对亲人的判罚。
“没有指望完全洗清罪名,但认为至少不会再加重,再抓人了。”卫前进向记者回忆了当时在法庭外等候结果时的心情。
沁阳市人民法院(2009)沁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显示:原一审被判实刑的郑可元、王正禹分别被加刑两个月,赵有福、张小传被加刑五个月;原被判处缓刑(“判一缓二”)在家“服刑”的张中芳和赵庆国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韩留根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被当庭收监。
“缓刑必须在认罪的前提下才能判。他们现在开庭都不认罪,不认罪当然就不具备缓刑条件了。”主持重申的审判长李翠霞给出了这样的理由。
重审一审宣判后,赵满仓、郑可元、赵有福、张中芳不服,以“本案属于自诉案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是程序违法;所反映问题真实,不构成诽谤罪”为由,再次向焦作中院提起上诉。
2009年8月5日,焦作市中院再次裁定,认定“沁阳市人民法院没有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属于程序违法。”并裁定撤销重审一审判决,将该案再次发回沁阳法院重新审理。
在此期间,家属从网上获悉了“曹县帖案”的相关消息,发帖批评镇党委书记的山东青年段磊,在被控“诽谤罪”身陷囹圄五个月后突然获释,公检法部门还向段磊及其家人正式道歉。随后,为段磊提供辩护的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浦志强和李会清,接受他们委托加入了沁阳诽谤案律师团队,分别成为赵满仓和张中芳的辩护律师。
李会清律师在对比沁阳法院两次刑事判决后发现,重审一审判决作出之日,赵有福、张小传的实际羁押时间已超过原一审判决确定的刑期82天。
李会清律师说,“重审如果对赵有福和张小传不加刑,待判决生效后凭借超期羁押的事实,被告人就可以直接申请国家赔偿。沁阳法院决不愿意出现那种情况,才对被告人予以加刑,此举也反映出法院的无奈。”
沁阳法院主管刑庭的副院长杨金宝否认了这种说法,但杨也没有对此作出更为合理的解释。
2009年8月21日,一直为张中芳辩护的郭庆利律师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诽谤罪是自诉案件,公安机关无权立案,检察机关无权提起公诉。除非行为严重侵害社会秩序或国家利益,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被害人’吴小保即便认为自己的名誉受损,也只能直接到法院自诉”
两次出席庭审的郭庆利律师曾当庭向公诉人发问,得到的答复是,“被害人收集证据困难。”
8月20日和21日,记者曾两次前往沁阳市检察院采访检察长赵法中,但均被告知“检察长在外面开会”。8月21日上午,记者拨通赵法中手机,在得知记者身份后,赵称:“信号不好,听不清楚你讲话”,便挂断电话。记者再次拨打,赵的手机便处于关机状态。
8月20日,记者向沁阳市法院副院长杨金宝询问“如何看待这起公诉案?”时,杨金宝回应:“一般来说,只要检察机关提起了公诉,我们就应该受理。”
杨金宝透露,2008年四五月,沁阳市政法委曾组织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和信访办,就赵满仓等人的事开过一个协调会。在记者追问协调会的结论性意见时,杨表示,“的确是开过会,但没有形成会谈纪要”。
8月20日,沁阳市山王庄镇党委书记张沁峰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我咨询过法律界的朋友,他们称诽谤案一般应是自诉,但如果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也可以提起公诉。”
在张沁峰看来,赵满仓等村民的行为已对社会秩序构成严重影响,“不仅对盆窑村,对附近几个村甚至整个镇都造成了严重影响。如果其他的村庄也效仿赵满仓等人的行为,那我们的工作还怎么开展啊?”
但郑可元认为,虽然揭发材料在数字上可能有出入,但所反映情况大多属实,“我们只是对支书和村里的事提出疑问,就被关起来判了诽谤罪,那以后谁还敢提村里的问题呢?”
峰回路转,放人、撤案与“国家赔偿”
到了9月,随着河南省委督察组的介入,事情发生了变化,但村民家属反倒更加困惑了。
9月3日,张保证等数位家属到沁阳法院找到重审一审审判长李翠霞询问进展情况。李答复:“这个案子院长正在安排解决。”当天中午,沁阳法院秦素星院长称,“人快放出来了,针对这个案子,法院正在给被告人安排取保候审。”
人出来是好事,但家属们的反应却很复杂。“如果有罪,就开庭审理;如果没罪,就先把案子给撤销,取保候审算怎么回事儿?”张中芳的弟弟张保证的说法,代表了大多数家属的看法。
9月3日晚,张小传、赵有福拿着“沁阳市看守所释放证明”回到家中。至此,张、赵二人在沁阳市看守所关押了518天。记者在张小传得到的“沁看释字【2009】214号”沁阳市看守所“释放证明”上看到,放他出来的原因是“取保候审”。
9月13日,赵庆国、王正禹同意接受“取保候审”,也离开了沁阳市看守所,他们分别被关押了277天和528天。
9月15日,韩留根离开了看守所,总共被关押269天。
至此,被指“诽谤”的8个村民中,仅剩张中芳和赵满仓仍滞留在看守所拒不“出监”。
赵满仓的哥哥赵满囤说,从9月中旬起,沁阳市委市政府曾多次派人与他“沟通”,希望他们同意先办取保候审,人放出来之后再讨论是否撤案,但此举被赵满仓兄弟拒绝了。
张保证表示,“我哥哥既然没有犯罪,那你就该无罪释放,怎么能办取保候审呢?”
正当两人家属全力争取亲人无罪释放时,9月21日晚,张中芳被山王庄镇政府派车送回盆窑村的家中。
据张中芳称,9月21日晚6点左右,他和赵满仓接到沁阳市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2009)沁刑初字第164号,裁定书称:“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于2009年9月2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沁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理由正当。”见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当时并未撤案),赵满仓便在当晚10点左右签字同意“取保候审”;而张中芳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也被送回盆窑村家中。
截至9月21日,盆窑村因散布揭发村支书材料而被捕入狱的8位村民终于全部回到家中。其中赵满仓、王正禹、赵有福和张小传被关押500天以上;张中芳、赵庆国、韩留根则被关押200天以上。
人虽然回来了,但家属们对沁阳市法院坚持“取保候审”放人的做法深感费解。一位曾和前来督察此事的河南省委督察组成员有过沟通的家属告诉记者,“省委督察组给我的答复是‘先撤案,后放人’,可沁阳方面现在实际上是‘先放人、后撤案’。”
赵满仓的辩护律师浦志强称,新任沁阳法院院长秦素星一行曾于9月19日左右到京找他“汇报工作”,恳请他动员赵满仓和张中芳同意接受取保候审的安排,“院长希望我充分体谅基层工作的难处,甚至许诺我的律师费可以由他们来安排支付。”
9月29日,沁阳市公安局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以下称“决定书”)。赵满仓得到的沁公山王庄撤字【2009】0029号“决定书”上注明,“我局办理的诽谤,因受害人撤回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在沁阳市公安局撤销案件之前,赵满仓等村民突然被通知领取数额不等的“国家赔偿”。但多数人不认可这一撤案理由,认为只有明确宣布无罪,并追究枉法办案的公检法三家的责任,他们才肯接受国家赔偿。张中芳说,“我们要的不是你赔几个钱,而是要一个合法的说法。”
10月14日,王正禹和赵庆国在家人劝说下,到山王庄镇政府接受了沁阳方面付给的“国家赔偿”,按镇里的要求写下了一份收据,但两人并未收到相应的国家赔偿决定书。
据法律界人士介绍,国家赔偿程序是赔偿权利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书》,由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然后才由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赔偿,法定的赔偿标准按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
李会清律师认为,“两位被告人拿到了‘国家赔偿’却没得到‘国家赔偿’手续,是因为沁阳方面至今仍不肯承认他们办了错案。因而,这笔所谓的‘国家赔偿’,其实并不是真正的‘国家赔偿’”。
11月18日,一位家属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虽然人放了,但他们还是不肯承认办错了案,没有正规手续的、不明不白的‘国家赔偿’,我们是不会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