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等到11月,汪强也没有等到枣阳市公安局的答复,他只得向媒体记者讲述了自己的经历。媒体很快介入这一案件的调查,结果发现,该案存在诸多疑问。
枣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2009年11月10日向媒体记者介绍:接到报案后,刑警大队办案民警依据贺某夫妻对歹徒的描述分析认为,劫匪是熊集镇附近人,年龄在18岁至25岁之间。随后,贺某夫妻来到熊集派出所,通过电脑中的户籍资料照片,两人指认汪强就是作案人之一,但另外3名歹徒贺某没有从照片中认出。随后,枣阳市公安局将汪强列为网上通缉逃犯。
单凭抢劫案受害者赵某夫妻的指认,办案民警不会贸然将汪强关押3个多月。汪强被关押的另一重要环节是他的口供。2009年11月10日,枣阳市公安局民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汪强口供所述的作案经过,与受害人贺某、赵某夫妻的描述十分吻合,如果他没有参与作案,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
关于口供与现场“十分吻合”的情况,汪强作了如下回忆:
案发现场是汪强上小学经常走过的一个路口,汪强对现场附近的环境是比较熟悉的。警察问:你们4个人怎么抢劫的?汪强答:我们几个围上去抢的。警察:不对,你好好想一想,有没有骑摩托车?汪强答:有,两个人骑一辆。警察:抢的什么东西?汪强:一个红色的包。警察:你好好想一想,倒底是什么颜色的?汪强:灰色的。
经过这样的讯问之后,汪强在审讯笔录上签了自己的名字。汪强说:“我对抢劫案的情况一无所知,我完全是在警察的提示下,做完审讯笔录的。”
“你知不知道抢劫是一种很严重的犯罪,量刑也会很重的,你在笔录上签了你的名字,就意味着你承认参与了抢劫犯罪,可能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面对媒体的提问,汪强说:“不按照他们的要求说不行啊,他们要我蹲马步、打嘴巴子,用脚踢我的腿,把我的身上踢紫了。”
枣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中队长张德俊断然否认了对汪强“刑讯逼供”的说法。他说,民警从未打过汪强,如果汪强身上有伤,看守所不会收留。11月18日,枣阳市公安局局长柴普军也否认了汪强的一些说法。柴普军表示,警方根据受害人的指认,对汪强进行刑事拘留,而后报请检察院,所有程序均合法。
而汪强却说:“我被枣阳市公安局民警押回枣阳后,一直在申辩,说明自己2008年8月1日在东莞上班,对于可以排除作案时间这一关键办案程序,办案民警长达5个多月不予理会,不予调查取证,直到半年以后的11月10日,才派员去东莞调查。这算不算程序有问题?如果没有刑讯逼供,怎么会有与案发现场那样吻合的假口供?”
汪强被关押后,因请假逾期不能返回上班,东莞恩溢公司对他作了除名处理。工作没了,婚事也搁浅,女友燕子家人只听说汪强“出了点事”,却一直不知道究竟是什么事,汪强希望拿到一个类似公安局撤案的文书去女友家里解释清楚,可是他出看守所以后两个多月,仍然没有等到结果。为此,他频繁催问枣阳市公安局办案民警,但民警一直说工作很忙,让他等一等,马上会给他答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