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要求,法院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法院应当准许。另外,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后,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时效内又申请赔偿,并有 证据证明其撤回申请确属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法院应予受理。“这一规定兼顾了尊重诉权与维护法律关系安定的两种价值。”
《规定》还列举了法院中止、终结办理自赔案件的具体情形。
中止情形包括: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丧失行为能力,尚 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承受人的;赔偿请求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参加赔偿案件处 理的;宣告无罪的案件,法院决定再审或者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中止办理的原因消除后,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办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
终结情形包括: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或者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作为赔偿请求人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承受人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赔偿请求人据以申请赔偿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无罪的判决被撤销的。
“中止、终结规定取消了以往类似条文的‘兜底’条款,有利于尊重和保护赔偿请求人的程序性权利,有利于提升自赔程序的公正性,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最高法院赔偿办相关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