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赔偿在方式上大都侧重金钱赔偿,我国与世界多数国家一样,都规定了以金钱赔偿方式为主,其他方式为辅的作法。
2、在赔偿方式是否可以合并使用上,根据我国赔偿法的规定,一种赔偿方式不能满足受害人的要求,还应补充其他形式的赔偿,不排除两种赔偿方式并用的可能性。
3、在采用恢复原状方式时是否需以请求权人之请求为前提,以及请求权人没有明确请求下赔偿义务机关是否有权选择赔偿方式问题上,多数国家规定,只有在请求权人提出要求给予恢复原状的请求的情况下,赔偿义务机关才可用恢复原状的方式进行赔偿。在请求权人只提出赔偿要求,而未明确指出要求恢复原状下,多数国家大都坚持以请求权人的请求为实施恢复原状的必要条件。在我国上述问题尚无明确具体规定。
4、在采用金钱赔偿时,是否应加算利息的问题上,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实际作法是奉行不加利息的原则,即凡采金钱赔偿者,均不加算利息。如果以恢复原状赔偿改采金钱赔偿的可酌情加算利息。此外,对超过法定期限仍未完成金钱赔偿,可以追加其超过期限的利息。我国国家赔偿法亦无加算利息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