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其本质是代表国家行使立法权的行为;而行政立法行为则是国家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的行政行为。但并非所有行政机关都有权进行行政立法,只有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才能进行行政立法。
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与行政立法有其各自的调整范围。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立法实践,应由国家权力机关立法调整的,通常是有关国家生活重要领域中的重大问题。如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有关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基本制度的,国家行政组织制度,行使国家行政权的基本程序,以及其他应由国家权力机关立法规定的事项等。国家行政机关立法调整的,一般是上述范围外的有关行政管理的事项。但若经特别授权,上述范围内的事项也可由行政机关立法。行政立法重点是对国家社会经济生活、文化事务实施管理的问题。
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行政法律,其效力仅次于宪法,而高于行政法规、规章,它是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或从事行政行为的依据;而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其效力低于法律,且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地方政府的规章同时不得与地方法规相抵触,否则无效。
国家权力机关制定行政法律规范必须遵循宪法规定的严格立法程序,比行政立法程序正规、严格,更注重民主;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必须遵循特别的制定行政规范的程序,一般较简便、灵活,更注重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