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国家赔偿一样,国家补偿也是以政府行为的存在为前提,没有行为就谈不上补偿,没有损失也谈不上补偿。这对任何一个以汉语为母语的中国人是不难理解的,只不过导致国家补偿的行为是非违法行为而已。所以,国家补偿是指国家对政府非违法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损失而对受害人进行救济的制度。
我国宪法确立了国家补偿的基本原则,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从字面上来看,宪法规定的国家补偿仅限于征收和征用两种政府行为。但实际上这应当被看作一种宪法精神,在不违背宪法有关国家补偿的基本精神前提下,允许单行法设定各种关于准征收或准征用的国家补偿制度。另外,随着国家补偿理论和国家补偿立法的发展,国家补偿的范围会不断拓展,所以如同国家赔偿一样,不应当把国家补偿过于严苛的限定为“有法律规定”这一要件。
我国大量的单行法规定了国家补偿的内容。如:《外资企业法》第5条规定: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4条规定:因保护国 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土地管理法》规定了更为详细的国家补偿制度。
《国家赔偿法》明确了国家赔偿的范围。但我国没有制定国家补偿法,所以国家补偿的范围还需要进行大量的理论探讨。
如前文所述,国家补偿是对非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的救济。就国家的行为来看,纯粹的国家行为更多时候是国际法上的概念,真正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行为主要有战争行为、外交行为,在这两方面,国家是否因其行为而对内国公民、法人、组织实施补偿,存在疑问。
但是对于移民、拆迁、违反公法契约、合法干预公益事件、控制紧急状态、公务紧急避险、危险行为等政府行为。由于,这些行为在根本上是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合法行为,应当由国家进行补偿。比如为了防止SARS的扩散而实施隔离治疗,为了防止天花而强制接种,为防止禽流感传播而对家禽进行扑杀,这些都是合法的行政行为,如果造成了损害,国家应当进行补偿;此外政府设立核电站等危险行为造成的损害也应当进行国家补偿。
由于我国国家补偿理论基础应是在“谁得益、谁补偿”原则指导之下的公共负担平等说。所以允许国家补偿不以国家行为存在为前提的例外,这一点类似于民法上的无因管理,虽然政府没有行为,但是公民对国家的公共事务实施了无因管理,国家应当对无因管理人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