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又经再审程序改判的;
6、其他非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造成损害的情形。
“确认”是我国司法赔偿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违法行使职权的司法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其他机关以各种方式对违法行使职权事实的发生予以认可的一种行为。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确认是司法赔偿的前提条件,即申请人必须在其所主张的违法行使职权事实被依法确认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司法赔偿,否则,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能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赔偿申请。申请人认为违法行使职权的机关应当确认而不予确认的,只能向该机关的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申诉,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要求确认和赔偿。但是,根据《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申请人所主张的违法行使职权事实视为已经确认,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司法赔偿:
1、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后,又作出撤销拘留决定,犯罪嫌疑人被释放;或者虽未撤销拘留决定,但实际释放了犯罪嫌疑人,并且在一年内未继续追诉的;
2、侦查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捕,或者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向批捕部门申请批捕,检察机关或者批捕部门作出不批捕决定,犯罪嫌疑人被释放的;
3、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后,又作出撤销逮捕决定,犯罪嫌疑人被释放的;
4、人民法院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对被告人作出逮捕决定后,又作出撤销逮捕决定,或者被告人被判决无罪释放的。但是,因原告撤诉导致人民法院撤销逮捕决定的除外;
6、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前又撤回起诉,犯罪嫌疑人被释放的;
7、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无罪,在法定上诉期内检察机关未提起抗诉,一审判决生效的;
10、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认定其有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11、司法机关和(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处分决定认定其有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12、人民法院在诉讼和执行过程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司法拘留、罚款决定后,又作出新的决定,撤销原拘留或罚款决定的;
13、人民法院作出新的裁定,确认原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或执行措施违法,并予以撤销的;
14、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认定有超过法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超过法定金额实施罚款、对查封扣押的财产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履行监管职责不当,导致财产发生灭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行为的;
15、司法机关以其他方式撤销原司法行为,并且明确否定原司法行为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