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的赔偿程序分为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国家赔偿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对此作了很多令人费解的规定,我们尝试着梳理如下:
首先,关于行政赔偿程序,又分为“一并式”和“单独式”。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一并式”是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将确认行政职权行为违法与要求行政赔偿两项请求一并提出;而“单独式”通常适用于行为已被确认违法,且经过了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或愈期不予处理),才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有一个例外,即对某些非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在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违法的情况下,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赔偿中的“一并式”: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操作。
行政赔偿中的“单独式”:①自确定违法之日起2年内提出请求;②赔偿义务机关2个月内作出决定;③(不服的,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④一审法院3个月内判决;⑤(不服的)15日内提出上诉;⑥二审法院2个月内终审判决。(注意 其中④⑥可以延长。 在第③阶段也可提起行政复议。 即使是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在经过①②阶段后进入第③阶段。) 其次,关于刑事赔偿程序,依赔偿义务机关是否为法院又分为“非法院”的刑事赔偿程序和“法院”的刑事赔偿程序。
“非法院”的刑事赔偿程序:①自确定违法之日起2年内提出请求;②赔偿义务机关2个月内作出决定;③(不服的,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④复议机关2个月内作出决定;⑤不服的(或逾期不作决定的)自收到决定之日起(或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 ⑥法院3个月内作出决定。
“法院”的刑事赔偿程序:①自确定违法之日起2年内提出请求;②实施侵权的法院2个月内作出决定;③(不服的,接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④法院3个月内作出决定。
另外注意,在刑事赔偿程序中,赔偿请求人请求确认违法,若被要求机关不予确认,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