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赔偿法修改草案三审的时候,媒体普遍把报道角度放在“刑拘、被捕后判决无罪可获国家赔偿”上,将此作为一种司法进步来进行报道乃至评论。然而没想到,当草案进入四审时,关于“错拘”赔与不赔再次引起争议——“错拘不赔”再一次进入公众视线。
在这次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中,对“错拘不赔”的前提条件作出了限定——对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后放人的情形,不会给予国家赔偿——被媒体称为“错拘豁免期”。我不想对这个基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身是否合理进行评判,我只想说在现实中,很多时候法制的运用会因为执法者的个人理解或权力胁迫、利益勾连,发生执法方向扭偏的可能。
在现实中,司法机关的权力滥用并不鲜见,“错拘”事件比比皆是。早先发生过地方县委书记派人进京抓记者事件,也发生过跨省抓捕发帖青年的事件,还发生过基层乡镇干部一句话,地方派出所就抓拘村民的事件……在这些事件里,清晰显现着一些官员个人权力凌驾司法程序之上的真实一面。
而如果有了可以依法“错拘不赔”的法条,有可能为一些手握拘权的个人,当作对他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武器。对上头指令的盲目执行,已经使一些司法单位和执法者失却了司法的基本正义伦理。在权力关系的编织中,在维护某些权力把持者的私利构建里,“错拘不赔”很可能演化成已经走偏的合法行为。
本身来说,遭遇“错拘”的公民,人身自由、精神、物质都遭到了无辜的禁锢、刺激和损失,按照《民法通则》的“损失填补原则”,公民权益受到损害之后,应依法进行复原式的填补赔偿,这是基于最基本人权和人性的正义体现。如此说来,“错拘不赔”明显与《民法通则》相抵触。如果要使“错拘不赔”合法化,必须对《民法通则》进行相关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