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直接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情况: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行使国家权力过程中侵犯了公民人身自由的,均构成行政侵权行为,国家都应予赔偿。一般表现为违法行政拘留、违法采取行政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等,在实际工作中,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情形:
(1)执法主体不适合。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有实施行政拘留的职权,行政机关在行政强制措施方面根本无权限,而却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如税务机关因缴税人拒不缴税而将其予以行政拘留;
(2)行政机关在行政强制措施方面有权限但却违反了法律规定。如行政拘留期限超过了15天、违反了法定程序;
(3)对行政相对人强制治疗、强制戒毒、强制扣留等。缺乏法定事实根据,对错误的适用对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公民人身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行政赔偿。
2、以暴力殴打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行为。
暴力殴打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以暴力打击公民身体造成伤残或死亡的行为。这里的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还包括只要与行政职权的行使有关,无论是作为行使行政职权的一种手段,还是凭借行使行政职权的名义而实施的行为,不论施暴的行政工作人员在主观上是善意亦或恶意,在行政职权的时间或场所实施的行为。暴力殴打既可以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自己实施,也可以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采取劝诱、挑拨、威胁等方式唆使他人实施。无论以何种方式实施暴力殴打行为,都是明显的、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只要与行使职权、执行职务相关联,对公民生命健康造成损害的,国家都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殴打等暴力行为是为了渲泄私愤,报复或个人恶意而借执行职务实施的,则应视为个人过错行为,或与公务脱离的个人行为,国家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3、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