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中提到,在河涌整治过程中,由政府主导的拆迁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立法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够清晰,导致行政行为的随意性大。提案提出,因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总体利用规划不一致,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等需时较长甚至迟迟办理不出来,导致目前部分河涌整治项目无法办理《拆迁许可证》或进行征地预公告,只是利用在法律上没有效力的《建设通告》开展征地拆迁工作,滋生了许多问题,包括被征拆人拒绝协商、借机提出高额补偿甚至抢建、抢种,如车陂涌、乌涌等工程沿线农民在施工红线范围内大量抢种树木,给截污工程和综合整治工程带来极大的被动。
因此提案建议,在立法上应细化对“公共利益”的规定。提案称可以采取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办法对其做出明确规定。如概括式包括受益对象范围、是否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是否以促进公共事业为目标、结果是否使社会公众受益。
提案还认为,目前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过低,导致群众意见大。例如越秀区二沙岛、东山湖、扬箕涌、中山一路等地域的补偿为每平方米4200—4800元;荔湾区沙面、上下九、陈家祠、站前路等区域每平米补3700—4300元;天河区的珠江新城、广州大道中、黄埔大道西等区域每平米补4200—4800元……这与当地商品房价格相差过于悬殊。而且各区补偿标准不一致,导致被拆迁人相互攀比,影响拆迁推进;甚至同在一个村内各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一样,以致相互制约。
提案建议,应在允许各区自行制订补偿标准的同时,补偿标准应先报市建委审定后才能公布,避免差距过大,引起相互攀比的恶性循环。其次,应根据当前房地产市场价格,尽快研究制订较易被被拆迁人接受的全市统一、各区平衡的拆迁补偿标准。
由于目前货币补偿的金额难以购买到同地段同类型二手房屋,被拆迁人往往选择产权调换,需要大量的安置房。目前广州市安置房源严重不足,影响拆迁工作的推进。
提案在此处提出建议,政府可采取使用“新社区”房屋、购买二手房、使用期房安置等措施,解决当前安置房源严重不足的问题。但提案指出,这些只能作为临时性的措施,从长远来看,应尽快在全市各个区选择合适的地块,组织建设或购买大批安置房,统筹安排给各城建项目使用。同时,由于河涌综合治理专项资金不足以解决安置房对资金的需求,所以政府应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或通过转移财政支付的方式来解决安置房或过渡房的建设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