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被告人的亲属和大量村民,整个长辛店镇9个村的一二把手都来了。“镇里让我们来受受教育。”一位身穿红衣服的先生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其实杨某人还是不错的,可惜啊!”
身穿橙色看守所号服的杨某一进法庭,笑着向旁听席上的家属和乡亲点了点头。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2008年6月至2009年3月间,被告人杨某利用主管某农工商联合公司财务的职务之便,个人决定将征地补偿款800万元挪用给付某、刘某进行营利活动,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就是为了给村里多挣点钱,让死钱变活钱,所以就把钱借出去了。”杨某说。
“被告人属于典型的法制意识淡薄。”对于公诉人指控的800万元,辩护人只认可杨某借给刘某的350万元属于挪用公款。
对于杨某借给付某的450万元,辩护人认为不构成犯罪,并与公诉人展开了激烈辩论。
辩护人认为,这笔借款不是以个人名义而是以单位名义借出的,双方在各自财务上都做了如实记载,只不过确实是由杨某个人决定的。而且,杨某不是借给付某个人,而是借给由付某承包的村民集体所有的砖厂。另外,借款给砖厂并不是杨某秘密完成的,而是有其他人的参与。更重要的是,杨某个人并没有因借款收取好处,借出的本金已经归还,甚至还给村里带来了远高于银行利息的收益,并没有造成损失。
辩护人认为杨某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利益个人决定借款的不以挪用公款论”的司法解释,应该受到党纪政纪的处分,而不是刑事处罚。
公诉人并不认同这种看法:“被告人借款给付某的借条并未加盖村委会公章,只有被告人个人签名,可见被告人是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出的。被告人明知付某将钱用于经营活动仍将钱借出,且这笔钱分别打在付某拥有的两个企业的账户上,因此是借给付某个人而不是砖厂。”
对于是否构成自首,杨某在庭审中的回答出现了矛盾。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曾就这个问题询问过杨某。
辩护人:那你挪用公款的事是他们已经掌握了还是你自己说的?
辩护人问完后,审判长紧接着问了杨某几个问题。等再问这个问题时,令人意外的情况出现了。
审判长:纪委找你的时候是你主动交代了挪用公款的事还是他们问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