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的征地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暂不完善,对农民住宅的补偿一直被忽视。农民投入了心血与成本建设的住宅,可能无法得到满意补偿。被征地后,基本居住需求也可能无法得到保障。
此次法律修改,在对农民财产权益的保护方面,无疑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新版《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土地管理法》并未提供详细、统一的补偿标准。但是,征收方必须遵守“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同时,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提供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践的有益经验也得以明确。
当前,各地对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标准,仍普遍采用区位补偿价+重置成新价的计算方式。如果你所在地区的标准,并不能满足上述的补偿原则,你完全可以采用各种法律赋予的救济手段,在征地中保护好自己的居住权利和住房财产权益。
需要指出的是,统一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并不能解决农村村民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问题。对于各地方的进一步规定及具体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广大农民一定要予以足够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