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以下简称“竣工验收”)。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示范项目。
第三条竣工验收依据确定的项目计划与预算、规划设计以及有关规定要求进行。
第四条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第五条竣工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 1013—2000)和其他相关规范执行。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竣工验收。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助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竣工申请,组织开展项目竣工自查;自查合格的项目,向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竣工初验申请。
第八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竣工初验申请后,及时组织竣工初验;竣工初验合格的项目,每年一次集中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二)项目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以及文档管理情况等;
(三)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表样式附后〔略〕);
(四)竣工验收图、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
第十条国土资源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工程技术、财务、管理等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组,开展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组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