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是在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原《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的基础上重新制定的。近年来,国家征地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对征地程序、征地安置补偿方式等作了新规定;另一方面,长沙在征地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补偿标准不合理和部分居(村)民抢搭、抢建、抢装修等问题,这些问题迫切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规范和解决。“制定新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唐纽武说。
新条例规定,征地安置采取货币安置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两种方式。对征收城市规划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实行货币安置;但县(市)范围内不具备货币安置条件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对实行货币安置的人员,一律转为城镇居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不再保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但仍然享有对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累的财产权利。
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昨日提请批准的新条例特地增加了“预征地公告”制度。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复员退伍、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刑满释放等情形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由公安机关核实后予以办理。
对实行货币安置的农户,还应按农业人口数量增加一定的购房补助。
现实生活中,为了多捞取国家补偿,“抢栽、抢种、抢搭、抢建、抢装修”现象突出。“对于此类行为一律不予赔偿!”唐纽武特别指出,新条例明确规定,自预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在拟征地上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以及除正常耕种外的抢栽、抢种青苗、林木,抢建建(构)筑物、设施,抢装饰装修等,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此外,新条例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违法建(构)筑物、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有关合法证件中注明国家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室外生产生活设施、农业生产用房、水塘、水库、构筑物、临时建(构)筑物等的装饰装修;已废弃的生产、生活设施。
新条例还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之日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直接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并张榜公布;对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支付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有权拒绝腾地。
同时,新条例规定,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后,被征地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腾地的,由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限期腾地决定;到期拒不腾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