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大力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引导和帮助被征地农民的种养能手通过土地流转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对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就业服务机制,免费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和就业推介,无偿代办有关劳动登记管理手续。企业录用农民工的,可由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就业培训费。各县(市、区)要加强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工作,完善劳动用工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级农办为主牵头,组织被征地农民与本县(市、区)工业集中区的企业劳动力供需对接。深入开展被征地农民“一户一就业”活动,引导被征地农民进城务工。在城镇新区内申请参加绿化养护、道路保洁和物业管理招投标的企业,应招收40%以上的当地农民工。
7、加快推进撤村建居、“城中村”改造和被征地农民身份转换。市、县城区和建制镇镇区范围内大部分土地被征用的村,要积极推进撤村建居。原村集体资产要优先用于解决村民基本生活保障、生活困难补助、养老和医疗保险以及支持村民自谋职业等。对全部土地被征的农民,应一次性办理农转非。他们在教育、就业、兵役等方面,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在撤村建居集体资产未处置前,继续享有原村(组)集体资产的权益和可分配收益。
8、鼓励村办经济实体。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有经济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申请按征地面积的一定比例,将本村集体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或征用为国有建设土地,用于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经济。引导被征地的村集体、村民自筹资金,量力而行地建设与城市新区、工业集中区相配套的员工集体宿舍、商业网点、特色市场等,通过房屋租赁、开店从事服务业,取得稳定的收入。鼓励被征地农民通过实行合股、合作等形式,就近办厂或创办经济实体,切实解决长远生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