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是各国对失地农民所做的通行做法,这有助于降低风险,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障基金一般交由私营机构而非政府机构经营管理,且由多家经营而非独家垄断。世界银行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在全世界范围内除美国、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少数国家外,在大部分国家,由私营机构经营的社会保障基金收益率普遍高于由政府部门经营的收益率。
国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经营方式很值得我们借鉴。被征农民社会保障体系设计也必须考虑基金投资运营问题,确保未来有足够的支付能力。当然,未必要像西方国家那样全部交由私营机构经营管理,结合国情,可以交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并引入竞争机制,来促进基金的保值增值。
从资金监管角度看,建立健全社会保障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刻不容缓,还必须有依法赋予监督职责的监督主体。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与经营机构分开设置,前者负责对后者的监管和对社会保障市场的调控,后者负责基金的筹集、投资运营和保险金的发放等,并保证监管机构的权威性、公正性、科学性和独立性。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内容应包括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障、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