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树木以胸径计价。除特殊树种外,一般树种5厘米以下的每棵按1-5元计算;6-10厘米每棵按8元计算;11-15厘米每棵按10元计算;16-20厘米每棵按15元计算;21-25厘米每棵按20元计算;26-30厘米每棵按25元计算;30厘米以上每棵按30元计算。
2、果树的计算标准。幼果小树每棵10元;初果树每棵100元;盛果树每棵300元。
3、苗圃幼苗每亩500元,初苗每亩700元,簸箕柳、桑柳条等经济树每墩10元。
4、水井补偿费:(1)、砖、石井每眼500元;(2)浅水机井每眼5000元;(3)深水机井每眼20000元;(4)已报废的井不予补偿。井上设备需要拆除的另付给设备拆除费50-100元。
5、水渠:砖、石或砼结构按实际投资,每年扣除5%的折旧费予以补偿;土渠道按土方量每立方米6元予以补偿。
6、坟墓迁移费:每个坟补助200元,多一具尸体增加50元。无主坟深埋处理。烈士坟墓由民政部门负责处理。
7、温室及大棚拆迁补偿标准:(1)砖墙身、砼小梁、盖板或灰渣框顶、采光部分为角钢架、覆盖玻璃每平方米150元;(2)砖墙身或半砖墙身、木结构、草泥顶、采光部分为角钢架、覆盖玻璃每平方米100元;(3)土墙身或半砖墙身、木结构、草泥顶、采光部分为角钢架或条条竹木混合架、覆盖薄膜每平方米80元。(4)塑料大棚:全棚为钢材骨架、薄膜覆盖全棚者每平方米补助50元;有架无塑料薄膜者每平方米25元;(5)弓棚、中弓棚每平方米20元,小弓棚每平方米10元;
8、建筑物拆迁补偿标准参照《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