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的问题,就不得不提宅基地的问题。农村建房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从而获批宅基地,当房屋拆迁时宅基地会被一并征收,虽然宅基地的所有权一直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丧失了宅基地使用权的被拆迁农民的住房安置问题也是必须被考虑进补偿范围内的。
如《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中规定,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其中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 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的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以乡镇为单位确定、公布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当地住宅指导价则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情况综合确定;房屋重置成新均价的具体安置标准则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实践中,宅基地房屋拆迁主要有货币补偿和房屋安置补偿两种,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对于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根据实际情况也有可能参照同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确定补偿价格,无论如何基本前提都是保障被拆迁农民的原有居住和生活水平不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