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迁坟
1、土坟:800.00元/塚(无碑、响石支砌、单石碑)。
2、石坟:2100.00元/塚(有碑块石水泥支砌、有碑毛石水泥支砌、有碑空心砖、小砖水泥支砌、无碑块石水泥支砌)。
(二)零星果木、树木补偿标准:5.00—100.00元/棵(详见补偿标准附表)。
(三)连片葡萄:5000.00元/亩(必须是规范种植含设施)。
(四)青苗补偿:
1、粮油、豆作物类:400.00—1500.00元/亩。
2、制种包谷:1500.00—2000.00元/亩。
4、各种蔬菜类:800.00—2000.00元/亩
(1)有大棚设施的按架棚材质、结构、蔬菜种类、生长期、经济价值测算;
5、甘蔗宿根:600.00元/亩,甘蔗新根(新栽秧):1000.00元/亩。
6、水生作物及花卉(草本、木本):1500.00—2000.00元/亩
7、烤烟:1000.00—1500.00元/亩。
凡套、混种粮食作物或成片经济作物、经济林木的,其青苗补偿只补偿一种,以主要种植作物为准。
(五)围墙(土围墙、小砖围墙、空心砖围墙)、墙体、人工硬化地面、门窗、水池等建筑物,按现行市场价,经成本折旧后补偿。
(六)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的搬迁补偿待与权属单位具体商谈,原则是只补助材料成本及人工费。
(七)小型砖瓦窑:根据生产量补偿50000.00—80000.00元/个。
(八)道路:利用原有道路作为施工便道导致路面损坏的,原则上应予以恢复,如无法恢复,由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补偿:
1、二级水泥路、沥青路分别按260.00元/㎡、208.00元/㎡补偿(含路基、路面)。
2、三级以下水泥路、沥青路分别按195.00元/㎡、156.00元/㎡补偿(含路基、路面)。
3、三级以下弹石路、砂石路分别按130.00元/㎡、104.00元/㎡补偿(含路基、路面)。
(九)损坏水利基础设施原则上应予以恢复,如无法恢复则按下列标准补偿:
3、塘坝:52.00元/㎡(容积1万立方米以内);
4、人畜饮水管道:130.00元/米(4寸钢管);
5、水窑:根据建造容量大小补偿2000.00—3900.00元/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