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和法律,要通过征收获得公民房屋的所有权,必须具备三个法定条件,亦即必须满足三个标准:为了公共利益;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给予补偿。
不过,公共利益的界定在世界范围都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昨天专家们对公共利益的界定进行了讨论。
沈岿介绍,公共利益的界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立法列举,我国目前很多地方更多是用这种方式,即把尽可能的情况列举出来;另一种是法院判例制度,即在立法不能穷尽的地方,法院判例有法律效应,但我国目前还没有法院判例制度,所以立法列举的可能性更大,也更现实。
“立法列举也不能穷尽所有的情况,尤其是在处于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之间的,怎么办?我个人认为,可以留下一点弹性的空间。为了制止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胡乱征收,只允许立法列举的情况,那么,如果确实是为招商引资而征收,尤其是对于西部不发达地区,是否会导致地方政府缩手缩脚、经济发展落后呢?”沈岿说,从学者角度,他希望在这个中间地带,能通过地方民间讨论的方式来解决,把公共利益明晰化,让民众对公共利益更了解,同时也能得到合理的补偿。
对于有些地方政府一方面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征收房屋,另一方面又转手交给开发商进行商业开发的行为,沈岿认为,这需要通过另外的制度来加以解决,而这涉及我国的民主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