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内容: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事项。
注意:发布拟征地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被征收人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听证。
听证时应当将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由县、市级国土资源局到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实地进行调查登记,由村委会组织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配合县、市级国土资源局的工作人员调查和登记被征土地的权属、用途、面积,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规格等。现场填制调查登记表,内容经表格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调查登记表一式三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以及国土资源局各一份;国土资源局应将调查登记表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由市、县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的情况,依法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发布征地公告的主体: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国土资源局;
发布征地公告的期限: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报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级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后,征收方支付补偿款后,被征收人应该将土地交出;如果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还不交出土地的,由县级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被征收人交出土地,在收到该决定书后,被征收人有60日的复议期限或6个月的诉讼期限。如果被征收人既不复议也不诉讼,到期后仍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县级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