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司法审查是权利救济的有效途径。司法审查的公正性来源于正当程序的正义性,司法审查的正当程序规制必将促进审判结果的有效公正。因此,构建正当司法审查程序是正当程序的必然要求。
1.全面受理程序。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一切涉及征地补偿安置纠纷的案件都必须立案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
2.公平审判程序。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所有当事人在正当程序下的公正处理。鉴于我国司法体制的宪政地位和审查能力现状,笔者主张实行征地补偿活动的全面司法审查和有限裁判,即人民法院既对补偿安置实体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又对程序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对属于人大作出的决议存在瑕疵或不当,人民法院应依法向其提出书面司法建议,由立法系统按照法定程序处理,以便继续完善我国征地补偿法律制度,并同时通知当事人。对属于政府违法行政或不当行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作出裁判,实现行政权的司法审查监督。
3.有效执行程序。凡是当事人申请执行的补偿案件生效裁判,人民法院必须依法执行,不得拒绝或无故拖延。
4.正当监督程序。人大和检察院有权对法院的征地补偿案件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有权向人大检举、揭发补偿案件审理活动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人大应依法要求法院纠正并将最后结果告知检举揭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