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组织易地开发土地安置农民。一般对征收土地数量较多并集中连片当地没有安置条件的,由政府统一组织集中开发土地,建立移民安置点,统一安置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一般在水电站、水库和国有大型企业征地中常采用这种方式。
(2)调整承包经营的耕地和林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安置。对一些征收土地面积较少,征地后人均耕地变动不大的,经土地承包经营者2/3以上同意,可以调整承包土地,安置农业人员。
(3)发展多种经营安置。征收土地后,在本集体后备土地资源较丰富的地方,可以投入一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开发土地资源,发展林果业、渔业、养殖业和其他副业,增加农民收入,安置农民的生活和生产。
(4)兴办乡镇企业安置。在一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利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以解决他们的生产和生活问题。
(5)自谋职业。对一部分有一技之长的农民,可以发给安置补助费,给予一定的投资,让其自谋职业或独立投资兴办个体企业。
(7)建立社会保险。对一些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或者一时难以安置的人员,可以采用社会保险的方式予以解决。
采用何种方式安置,主要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以保证妥善安置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