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用的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将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种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状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组织进行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他们有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在公告规定期限内,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土地权属证书到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6)责令交出土地。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强制执行法律规定通过责令交出的方式进行。被征收人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