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由用人单位提出的;
2、因为用人单位的违法或者违规行为,而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依法进行重整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等原因,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的,被裁减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5、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因合同约定的条件低于原劳动合同约定而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或者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