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28号文: (十二)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②国土资发〔2004〕238号:(二)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③冀国土资发[2005]2号文第九条也对此做了相关的规定。
④最低保护价。冀政[2004]151号文《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第二十条中规定: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区片综合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6倍。 冀国土资源共享发[2005]2号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第八条规定:要认真执行征地补偿最低保护价,土地补偿不得低于当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