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此次征地共有31人应安置住房。按照78号令、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3〕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和成都市国土局《关于施行<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成国土发〔2001〕73号,以下简称7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采取货币化安置或者现(建)房安置的方式安置,应安置住房人员可自主选择此两种方式之一。
2、货币化安置和现(建)房安置均以应安置住房人员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正房面积为依据,按每人3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计付住房安置费或者安置住房。
3、住房安置的标准、结算办法和搬迁奖励办法以及选择现(建)房方式需要过渡人员的过渡费支付方式和标准按15号文件、7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4、被拆除住房的征地“农转非人员”配偶的住房安置按照1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5、现(建)房位置:大观苑、海桐小区、东方丽景(位于成都市中心城区2001年第9批城市建设用地(川府函〔2003〕4号)和成都市中心城区2003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川府土〔2005〕277号)征地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