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物权法第42条、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2款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之规定,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 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其 他有关费用。(1)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 者在土地上的投人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按照我国有 关政策的规定,土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 展生产,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对象是土地所有权人,即土 地补偿费应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安置补助费,是因国家建设征收农民集体土地 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 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的生活困难,而给予的补助费 用。这一补助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 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 给其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 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 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3)青苗补偿费,是指征收土地时,对被征收土地 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土豆、蔬菜等造 成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青苗补偿费归青 苗所有者所有。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指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 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 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 者砍伐费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应当归地上附着物的 所有权人所有。
(5)其他补偿费,是指出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 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外的其他补偿费用,即因征收土地而给被征收土地的单位或者农民造成的其 他方面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水利设施恢复费、误工费、 搬迁费、基础设施恢复费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