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超出人类预防能力限度的暴雨事故,不属于不可抗力,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未超出人类预防能力限度的可预防、可克服的自然灾害,不属于不可抗力。由暴雨引发的损失事故,并不一定构成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若降雨量并未超过国家要求预防的标准,则属于可预防、可控制的灾害,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不可抗力所致,则应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而发生暴雨洪水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如期履行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暴雨洪水等属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是合同不能履行的免责事由,但若当事人已经迟延履行合同,即使因强降水而引发暴雨洪水,也不能免除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暴雨情况下,车辆涉水行驶导致发动机损坏,车损险条款中“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的保险责任免除条款不能适用;
暴雨情况下,车辆涉水行驶导致发动机损坏,通常系由暴雨与涉水行驶共同作用所致,但根据保险近因原则,暴雨是引发事故的有效近因(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在此情况下,车损险条款中关于“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的保险责任免除条款不能适用,保险公司应当对此类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