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委会组织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由监委会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到会的,可委托副主任主持。
3、监委会下设各组按村民代表会议议定的职责分工对村民委员会的相应工作进行监督。
4、监委会应每季度听取下设各组工作汇报;每半年组织村民代表会议听取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汇报,评议村民委员会工作,并进行半年度满意率测评。
5、监委会应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组织全体村民代表,每年对村民委员会进行年终述职测评,并进行信任度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不信任票数超过应到会村民代表人数30%的,由村党组织和监委会对其进行谈话和告诫;不信任票数超过50%的,由村党组织找其谈话,按照村干部承诺辞职制度的有关规定,视情劝其辞去现任职务,对拒绝辞职的,应按照有关法律启动罢免程序。
6、监委会成员的免职和补选:监委会主任由村党组织成员兼任的,如果其党内职务被免职被免去,其监委会主任职务也应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调整;监委会主任由非村党组织成员担任的,因违法违纪而不宜继续担任的,应由本人主动提出辞职或由党组织提出,由村民代表会议实施罢免。监委会成员因违法的,自立案之日起停止履行职务,判刑后其成员资格自动取消;监委会成员违纪的,应由本人主动提出辞职,或由村党组织提出,由村民代表会议实行罢免。
7、监委会成员因故缺位的,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补选;监委会成员不足三人的,应当补选。补选工作由监委会主任主持,主任缺位的,由副主任主持。补选按本意见规定实行差额或等额选举。
8、监委会对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接受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管理,监委会至少每半年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每年组织村民代表会议对监委会成员进行年度信任度测评,若不信任票数超过应到应到会村民代表人数50%的,其监委会成员的职务自动免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