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的法律程序能够提供一种有效的监督,并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还能使相对人积极参与到土地征收法律行为中,从而使相对人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因此程序的完善在土地征收制度中显得尤为重要。中国应该借鉴先进国家成功的立法经验。吸收中国实践操作中成熟、合理的部分,补充、完善土地征收程序,使中国的土地征收程序更细致、科学和具有操作性。具体如下:
一是将土地征收程序明晰化。中国大陆地区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做法,在土地征收法律中专设“征收程序”的章节。将土地征收程序清晰、集中的规定下来,并将其与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建设用地审批程序等内容作更为明显的区分。
二是设立土地原所有人(收)买回权程序。为了防止假借公用事业的名义滥用征收权,应赋予被征收土地的原所有人,在需用土地人逾期不使用或不按原征收核准的目的使用时,有以相当对价收回其土地所有权的权利,即收回权。中国《土地管理法》既然为土地的使用权已规定了收回程序,则更有必要设立农地所有权的收回程序。具体行使的要件包括:申请主体、适用买回权的情形、申请的期限、受理机关。此外,“无救济就无权利”,为了保障买回权的实际享有,立法还应规定倘若申请人买回的要求遭到拒绝,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三是土地征收范围的决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将决定征收的土地的范围予以公告并通知被征收者,允许被征收者乃至社会公众提出异议。如果对征地范围有争议的,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复议或者申诉,对复议或者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的规定,既有利于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加强对其约束,防止其滥用征收权,同时也为被征收者提供了有力的救济途径,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是土地征收的补偿。征收者与被征收者对征地的补偿标准等问题进行谈判、协商,由政府和农户选派的代表组成委员会共同确定征收赔偿方案,意见不一时,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定,以保证补偿方案的公正性。
综上所述,科学合理的征收程序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当前中国的土地征收程序尚存在不少缺陷,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完善。以构建严格、周密的土地征收程序。进一步补充、完善土地征收程序中的具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