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征地管理工作,规范征地行为,确保建设项目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提高征地效率,结合我市征地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实行征地明确定责任。按照行政管辖与征地工作相统一的原则,各县(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为征地第一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局(分局)局长为征地工作第一责任人;长春市征地服务中心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征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负责做好与省、区征地服务部门、用地单位的协调、沟通,组织好征地现场踏查和征地卷宗呈报后的跟踪服务工作;市耕地保护处要做好征地报件的审查,做到征地报件的快审、快签、快报。
第二条 预审备案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要在取得用地预审复函后2日内,将用地预审复函原件或复印件报市征用土地服务中心登记备案,以满足征地服务工作需要。
第三条 用地申请管理。县(市)、双阳区在取得用地预审意见复函后可直接向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征地。城区、开发区取得用地预审意见复函的,须及时向长春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征地书面申请,由长春市人民政府向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征地。
第四条 现场踏查。在城区、开发区范围内征地的,现场踏查时必须按预定时间准时到达征地现场,并且须有省、市、城区(开发区)三级征地服务部门三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参加现场踏查。在踏查中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真实记载踏查现场的各种情况,不得弄虚作假。踏查报告要依据现场实际情况,按照规范格式书写踏查报告,做到细致详实,要素齐全。
第五条 勘测定界。市征地服务中心要按照工作进度安排,组织测绘部门进行对拟将征收的土地进行勘测定界,并会同各城区、开发区分局征地工作人员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现场踏查报告等要件,如实确定征地红线、土地权属、土地类型等相关内容。
第六条 组卷。各城区、开发区征地服务人员在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勘测定界图等成果形成之后,要及填写相关材料、组织征地卷宗。作为征地第一责任单位要对组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等负责。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国土资源局留存的征地卷宗中的相关文件必须是原件。上报征地卷宗的有关文件或材料需要有经办人员签字的,必须要有经办人签字,并注明签字日期。提交的有关文件或材料是复印件的,必须要加盖“此件与原件相符”印章,并要有经办人签字,注明签字日期。
第七条 组卷上报。市征地中心负责对各城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上报卷进行初审,合格后,报耕保处进行审查;如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征地中心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修正。耕保处审查合格后,要及时逐级上报领导审签。
第八条 跟踪管理。各级征地服务部门要组织好人员对征地报批进行全程跟踪服务。要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的要求,及时补充征地卷中的缺少材料以及解决征地卷中存在的问题,力争尽早取得征地批复。
第九条 缴拨费用。各级征地服务部门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的各项费用核定清单,安排专人负责填写征地费用缴拨联络单,并安排专人负责征地过程中各项费用的缴拨工作。
第十条 领取批复。各城区、开发区征地批复由市征地中心安排专人去省国土资源厅领取,领取征地批复后,要及时做好登记,并将征地批复转耕地保护处存档。各县(市)、双阳区征地批复由所属部门安排专人到省国土资源厅领取,领取征地批复后,要在2日内传真至长春市征地中心。
第十一条 征地公告。各县(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在取得征地批复后,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做好征地公告工作,征地公告要在被征地的村委会、镇政府所在地进行张贴。征地公告和安置补偿公告作为征后供地审批的一个必备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