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批复特点
1、行文具有被动性
批复的写作以下级的请示为前提,它是专门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公文,先有上报的请示,后有下发的批复,一来一往,被动行文,这一点与其他公文有所不同。
2、内容具有针对性
批复要针对请示事项表明是否同意或是否可行的态度,批复事项必须针对请示内容来答复,而不能另找与请示内容不相关的话题。因此批复的内容必须明确、简洁,以利下级机关贯彻执行。
3、效用的权威性
批复表示的是上级机关的结论性意见,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的答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不得违背,批复的效用在这方面类似命令、决定,带有很强的权威性。
4、态度的明确性
批复的内容要具体明确,不能有模棱两可的语言,使得请示单位不知道如何处理。
二、农村征地批复流程怎么走
1、拟定征地方案
征地方案由拟征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地方案,包括征地的目的及用途,征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劳动力安置途径,原土地的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情况等。征地方案须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人,也即拟征地方案公告。拟征地方案公告还须告知被征地人禁止事项、听证权利,此后对征用范围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人口进行调查统计。
2、审查、报批及批准
征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获得批准的,批准此征地方案的政府将作出用地批复,下级政府以此为依据进行征地。
3、征地方案公告
征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被征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4、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组织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制定征地补偿、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等具体的方案。征地的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向被征地单位和农民支付有关费用,落实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方案。
5、清理土地和实施征地
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实施后,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并组织实施征地和供地。
三、农村征地程序怎么走
1、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报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申请》
2、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收土地方案》
内容:《征收土地方案》包括:征收土地的目的及用途,征收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劳动力安排途径,原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情况等。
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实地调查与登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征询村民意见。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据此,如果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征地过程中没有按照上述程序来做,将导致错误的征地审批。
3、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将拟定的《征收土地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征地审查;如果超过同级人民政府的权限,应逐级上报到有审查权的人民政府
4、有权审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下发《征地审核与批复》
如果村、组、乡镇政府未按照以上规定的时间、地点履行法定职责,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和征地补偿、安置手续;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获得救济。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不完全履行土地征收公告内容的,那将是违法的。
办理补偿登记:在公告确定的日期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如承包合同),到市、县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6、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国土部门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7、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询意见期限应事先确定并公告。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有县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进行裁决。(目前裁决已经被行政复议取代)
8、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国土部门组织实施补偿安置工作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收的土地。
对于征收农民承包的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变更或解除手续。
9、国土部门向建设项目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进行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