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1995年6号令,原土地管理法有规定,县市级以上对耕地有3亩以下的权限,如果是非耕地,有10亩以下的权限。北京市有市县,没有区,市县没有审批权限,作为远郊区县,有10亩以下的审批权限。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市、地级也没有审批权限,全集中到省一级。北京市,征地审批权限全在市一级。如果是耕地,北京市政府只有35公顷以下审批权限,超过35公顷必须报国土资源部审批。非耕地,北京市有70公顷的审批权限,超过70公顷,必须报国土资源部来审批。同时,如果占用的是基本农田,一亩也不能动,要动一亩基本农田都要报国土资源部来审批。因此,针对这个情况,北京市在2002年对6号令又进行了修订,取消了审批权限这一章节。审批在市里统一审批,更明确的关于土地交易市场的管理办法还没有最后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