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方同意,在 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直接领导组织下,甲、乙、丙、丁四方及有关部门相互配合,按以下第 种方式(注:三种以上)对村(居)民进行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拨付到乙方账户后,由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分配方案。
(二)调地安置:由乡(镇)政府(街道)和乙方征得村(居)民同意,于 后,对 (村居、自然村、村留机动地)进行调整。
(三)社保安置: 人民政府(或管委会、项目单位)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 元/亩标准,对乙方村(居)民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万元,由丙方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本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由丁方、乙方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社会保障方案并公示,办理村(居)民入保事宜。
(四)留地安置:经 人民政府(或管委会)研究同意,对乙方安排(保留)适当数量的经营性用地,由乙方用于生产经营,安置村民再就业。具体事宜由乙方按照 人民政府(或管委会)的意见及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经 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同意,由甲方、乙方、丁方与有关单位共同协调,安排乙方一定数量适合条件的本村村民到 (单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