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以浙土字A [ 2011]-0449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23.3835公顷。其中涉及到塔山街道塔山村土地面积0.5776公顷 。现将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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