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山西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以晋政地字[2011]534号批准征收南郊区新旺乡新民村集体土地0.2879公顷。现将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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