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个月来,中国各地发生多起以燃烧瓶和自焚等惨烈手段阻挡拆迁的事件,表明暴力拆迁确实有蔓延之势。在官方颁布新的拆迁条例之前,暴力拆迁正加紧上演“最后的疯狂”。而新条例实施后能否遏制暴力拆迁,更令人关注。
事实上,无论是《宪法》还是《物权法》,都明确规定了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例如物权法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但现实却是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常常遭受损害,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政府和开发商在补偿问题上拥有更大的发言权,被征收人则处于弱势地位。这与中国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私有财产得不到充分保护的传统密切相关。因此,即使将来新条例使拆迁程序合法化,也未必能够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新条例将规定政府为拆迁主体。这一规定的本意是要减少开发商雇人、甚至雇佣黑恶势力进行暴力拆迁的行为。但如前所述,一些地方政府与暴力拆迁的关系本来就是剪不断、理还乱,将政府从后台推到前台直接协调拆迁,是否会让地方政府拥有强力拆迁的令箭和盾牌,恐怕谁也说不清楚。同时,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还需要公正的房产评估机构、司法介入等配套制度,这些显然不是一部新的拆迁条例能够完成的任务。
但无论如何,废除或修正被舆论称为“恶法”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一种进步。这不禁令人想起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湖北青年孙志刚当年3月在广州被官方“收容”并遭殴打致死,事件经《南方都市报》报道后,引发舆论对实施多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强烈声讨,同年6月,中国国务院宣布废止“收容遣送办法”,代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孙志刚的死换来一部“恶法”的废止。如今,唐福珍、席新柱等人的自焚行动,也加快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废止的进程。或许新的条例难免有这样那样的缺憾,或许消除暴力拆迁注定是一场持久战,但正是这些有时非常惨烈的拆迁与反拆迁、公权与私权的较量,让更多的人认识到捍卫个人权利、限制政府滥权的重要,认识到民主和法治的重要,从而为消除类似暴力拆迁的行径累积社会基础。
已成为影响中国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中国高层开始考虑修改拆迁条例,
规范地方政府和开发商拆迁行为,遏制暴力拆迁给社会带来的撕裂和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