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次公开征集民众意见,并有学者参与推动的“拆迁变法”,在立法过程和政策维新的意义上,都堪称中国改革艰难前进的里程碑。新条例否定了政治修辞蛮横、行政过程暴力化的“拆迁”概念,代之以“征收与补偿”;并设置明文界定的“公共利益”前提,禁止以营利为目的的强拆和行政强制,被征收人与作出征收决定的地方政府之间发生争议时,经由司法解决。如此明确政法分权、官商隔离的“制度设计”,无疑是一个突破。
但如果注意到立法过程中的争论,以及新条例公布后某些地方政府并未真正停止征地拆迁暴力,并继续引发命案和群体骚乱的事实,就不能不正视征地拆迁问题的危害性和有效制止农村暴征强拆的迫切性。
从社会舆论反应和征集条例修改意见的情况来看,新条例的执行效果必然面临严峻考验。反暴力的谨慎悲观者认为,在地方法院的独立性、公正性难以保证的情况下,经由司法判决的强制搬迁仍难免是地方政府操纵的结果;喜强制的效率主义者,竟主张“行政强制”与“司法强制”并存,以“保证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
很显然,前者站在弱势民众立场,忧虑地方官商以假冒伪劣的“公共利益”为借口,给暴征强拆寻求司法形式主义外衣,要求制止任何名义的强拆;后者则从官商“顺利”与否的角度出发,预料到司法程序多少会对暴力行政和野蛮开发有所羁绊,试图继续用发展主义“大道理”来掩护强拆的罪恶。因此,新条例把行政强拆置于非法地位是民众立场的胜利,但准予司法强拆,就隐伏了围绕司法独立公正和“公共利益”真伪的新“博弈”。
一般认为,在媒体系统发达、法治意识较强、司法救济相对便利的都市社会,市民赢得新“博弈”或有胜算;但中国的农村与城市几乎是两个世界,所以学者和舆论特别忧虑:广大农村地区在舆论监督相对缺位、行政更易操纵司法的环境下会继续发生强制征地拆迁的悲剧。
这可以理解,因为从农村的许多暴征强拆事例来看,一些地方政府制造舆论屏蔽、司法麻痹、上访禁闭的手段超出一般人想象;并且那种以“发展”、“城市化”、“公共利益”为理由的“强制难免论”,已蜕变为一个可耻的伪命题——一些地方频发官商腐败利益推动的暴征强拆悲剧,却鲜有民众为阻挡真正的公共利益而漫天要价的闹剧。
为了确立防止农村发生暴征强拆悲剧的立法动机,仅有“三农特殊论”的判断还不够,需要真正认清暴征强拆的政治危害性。只有从国家战略高度对暴征强拆的政治危害性理解达成共识,才有利于堵死为强制征地拆迁捏造“公共利益”借口、寻求司法形式主义掩护的秘密权力通道。
所谓暴征强拆的政治危害性,是指它具有颠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法性和蔑视现代中国政治经验的本质特征,即其反历史性、反国家性、反人民性。
回顾现代中国的历史,改革开放新时期的农村土地承包制是在反思左倾社会主义教训前提下探索的扩大农民地权政策,它解决了困扰新中国三十年之久的农民温饱和国家粮食供应问题。因此,那种以产业开发或城市化为理由的强制征地拆迁,其实质是暴力掠夺农民的生产资料、强迫农民改变生活方式,在国家政治意义上乃对扩大农民地权政策的反动。
并且,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源于传统社会主义时期为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适应农业生产管理,而防止把这些土地国有化之极左盲动的制度设计。农村土地所有权在农民小集体,地方政府虚构“土地国有化”名义、冒充“国家权力”来剥夺或强买、倒卖农民地权的非法行为,在历史的逻辑上不仅反改革,甚至从极左的方面反中国社会主义传统。
如果追溯到更远的中国革命即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因为革命的目标在于实现农民土地所有权即“耕者有其田”的政策和制度,所以对农民强制征地拆迁更是与革命目标背道而驰。
当前,那种把所谓“发展”作为政治正确根据的“发展神圣论”,以为经过司法程序后,任何强制征地拆迁都为合法,无疑是欠缺政治史和政治学常识——公正的司法只能决定对犯罪的暴力,而农民据合法地权生产、生活,不分青红皂白的强制征地拆迁才是犯罪,纵容这种犯罪就是对改革、社会主义、新民主主义革命整个历史逻辑所支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法性的颠覆。
鉴于部分地方官商的唯GDP论、唯暴利论倾向,不顾或欠缺政治全局视野来思考暴征强拆对政治合法性的破坏,所以中央政府必须坚持全局性、历史性的政治高度,借鉴发达国家法治过程的经验,切实对“公共利益”论证的程序公正和实质合理负起责任,不可假手于已经被暴征强拆失掉了群众信任的部分地方政府;否则,获得假冒伪劣“公共利益”名义的强制征地拆迁将在司法形式主义外衣下复活肆虐,积累起来形成暴力夺地运动,其后果是大量农地的非农用化和暴力驱赶下农民的非生产化,从而造成1950年代“大跃进”之后再次的农业破坏,并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从革命到改革的历史意义和政治伦理都受到严重伤害。这种“发展”,将使政治合法性论证的话语系统瘫痪,从而破坏中华民族的价值共识和政治认同,威胁国家政治安全。
如果说暴征强拆的反历史性是对中国政治的精神颠覆,其反国家性就是对国家秩序直接的力学破坏。
国家作为人类规模适当的共同体可能处于三种状态:战争(自然)状态、政治(权力)状态、法治(平等)状态。相对于人类和其他动物的巨大差别,人与人的身心能力接近平等,从而导致人们目的、希望的平等,任何剥夺他人利益和生命的行为,都将招致报复或构造仇敌关系。因此,在没有共同权力建立起共同秩序时,利益竞争的本能,自然地使人们处于相互为敌的“战争状态”。摆脱这种恐怖、野蛮的暴力状态之惟一途径,是在和平、公正的价值共识前提下建立共同服从的政治权威,即由国家主权建构“政治状态”。
不过,“政治状态”并不能保障人们避免权力者的暴力侵害,人们对权力者的抵抗又带来新的“战争状态”。因此,彻底摆脱“战争状态”的希望是建立法律约束权力的共和宪政,使“政治状态”成为人们自觉承认、自主服从、自愿维护即具有可持续政治合法性的“法治状态”。
人们在法治的文明政治状态下享受权利平等的和平秩序,只有破坏这种权利、秩序的行为才构成犯罪,只有犯罪才会受到经过公正司法判决的暴力处罚。
厘清了这些基本原理,强制征地拆迁的政治危害性便昭然若揭:农民据国家统一的合法地权正常生产、和平生活;对于国家秩序而言,如果地方政府强制征地拆迁,乃是对农民的有组织侵犯;或许侵犯者会单方面冠以“公共利益”的理由,但它事实上伤害了人们对国家政治和法统的信仰,不是在维护而是在破坏合法、文明的政治秩序,造成了一种上蔑视国家权威、下施暴于民众的地方割据性“战争状态”。
如果任由这种暴征强拆的“反国家性”滋长,农民要么就地反抗,要么寻求国家主权保护,即到中央政府上访,倘若部分地方政府再以“截访”的二次暴力作欺骗性“维稳”,割据性“战争状态”的扩大再生产机制就会形成。
因此,作为立法原则有必要明确:征收集体土地财产这种稍有不慎即可能严重侵犯农民权利、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行为,必须由负国家政治责任的中央政府担当权力主体以便于自肃和监控,而不能放权于地方政府。
暴征强拆最明显、最恶劣的政治危害是它的反人民性。现代民族国家乃是具有价值共识和政治认同的人民共同体,尤其在经过了人民革命的中国,人民革命必须实现人民权利,为人民服务的政治伦理要求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之人民共同体性更加突出;对此,第一代革命领导者有高度的政治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