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政府为了公益性拆迁的行为,不是民事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政府与被拆迁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是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够提起诉讼。如何区分呢?拆迁决定如果补偿的规定,调整的范围更为广泛,是针对不确定的主体。拆迁补偿规定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不仅可以适用一次,在整个拆迁过程中,对有同等条件的情况反复适用,一定期限内,一直由约束力。但是,房屋拆迁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房屋拆迁行政决定中,虽然涉及也涉及多少人的权利义务,但是,这一范围是确定不变的。所以,此类纠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如果提起诉讼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根据以上规定,被拆迁人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先行申请所在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出裁决,不服裁决方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政府不予裁决,或者就拖不决时,申请人可以对政府不作为提起诉讼,然后才能提起给付补偿款之诉。诉讼请求包括那些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因此,被拆迁人能够主张的是,地上建筑物和青苗补偿两项,地上附着物是指合法的,不是违章的建筑物。这样的话,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费请求支付的合格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是不能向政府主张支付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只有村民具体经济组织才有权请求政府给付这两项费用。
需要引用法律规定的具体法条说明征地补偿款和安置费的使用及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9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第50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以上引用相关的法律规定说明了征地补偿款和安置费的流向。
最后,对出现违反规定使用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费的行为,如何应对法律也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9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只是对公益性农村拆迁问题的一点认识,仅供参考。